抛丸除锈施工方案:
1.范围: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钢结构工程用的抛丸除锈施工工艺。
2.施工准备:
2.1抛丸采用的设备:设备采用六抛头抛丸机,抛丸材料采用1.6—0.63粒径的钢丸,所有被使用的磨料应是清洁干燥和不沾油污的,并具有较高强度或带有棱角的磨料。
2.2抛丸除锈时,施工环境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%,或控制钢材表面温度高于空气露点温度3℃以上。
2.3交付除锈的构件应是彻底去除油脂、切割边缘毛刺、焊渣和飞溅;无残留切割缺口、焊缝缺口、深度咬口、未包角焊和焊缝外观缺陷等。
2.4交付除锈的钢构件应是检验、矫正合格,对于超长或超薄构件做相应处理的构件。
3.抛丸操作:
3.1抛丸操作工艺:
3.1.1钢构件的除锈可采用喷砂和抛丸等工艺方法,设备采用六抛头抛丸机,抛丸材料采用80%1.6—0.63粒径的钢丸及20%的高硬度SS600棱角砂;抛丸速度:0.5-2m/min,加工后的钢材表面呈现灰白色。
3.1.2用于喷砂的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应是6-20立方米/分,喷射力不低于0.5MPA。所使用的抛丸机必须保证抛射均匀,压力适度,在除锈后使构件上的氧化皮不留死角,并不发生严重变形。
3.1.3连接板采用单独预先处理,采用抛丸机多道抛打,抛丸次数为5个来回。
3.1.4在采用喷射操作时应按程序进行,推荐喷射角为90°±45°,喷射距离100-300为宜,行进速度不宜过快,并应特别注意构件反面死角部位的除绣。
3.1.5在喷射作业时,喷枪对面严禁站人。喷砂机或抛丸机的各零部件应保持完好,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更换。
3.1.6抛丸后,用毛刷等工具清扫,或用干净的压缩空气吹净构件表面或内部的锈尘和残余磨料(磨料须回收)。
3.2除锈后构件的检查和修补
3.2.1经喷砂或抛丸后的构件,应检查表面除锈质量是否已经达到要求的Sa各级质量标准,除锈质量可对照国标提供的照片或样板。同时目测钢材表面的粗糙度情况,经检不合格的部位必须重新除锈,直到合格为止。
3.2.2除锈后暴漏的切割和焊缝缺陷、漏焊焊缝或零件,以及构件的二次变形,必须重新进行修正和除锈,经检验合格后才允许进行油漆。
3.2.3除锈后的构件,应在12小时内涂上..道油漆,以免表面返锈。
3.3除锈后的检查与验收
3.3.1除锈标准:采用国际标准ISO8501-1中有关除锈等级的内容和国家标准GB8923-88《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》的有关说明和规定;其除锈质量可利用该标准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。
3.3.2除锈等级:钢材表面除锈等级,以代表所采用的除锈方法的字母“St”或Sa表示。字母后的阿拉伯数字是表示其清除氧化皮、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的程度等级。
3.3.3采用手工和动力工具如:铲刀、手工或动力钢丝刷或磨光机等工具除锈,以字母“St”表示。工厂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采用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。
3.3.4采用喷砂、抛丸除锈,以字母“Sa”表示。国标规定有四个除锈等级,即:
Sa1:即轻度喷射或抛射除锈。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,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、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。
Sa2:彻底的喷射或抛射除锈。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,并且氧化皮、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已基本清除,其残留物应是牢固附着的。
Sa2.5:非常彻底的喷射或抛射除锈。钢材表面应无可见油脂、污垢、氧化皮、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,任何残留痕迹应仅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。
Sa3:使钢材外观洁净的喷射或抛射除锈。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、污垢、氧化皮、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,该表面应显示均匀的金属色泽。
本工程采用的除绣等级是Sa2.5.经对照检验合格。